山东法院公布六个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山东时政 09-11 2441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鹿青松

9月11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山东法院司法救助实施十周年工作情况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以下为六个山东法院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兰、小勇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情况】

小兰(化名)、小勇(化名)的父亲被王某某因琐事杀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小兰、小勇都是未成年人,母亲无固定工作,父亲去世后既承受着精神痛苦,生活又丧失了固定经济来源,学业也受到影响。小兰、小勇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人民法院根据两人实际生活困难程度,决定给予司法救助,法院工作人员赴其家中发放司法救助金并进行慰问,帮助被害人两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业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该救助案件是人民法院加强刑事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救助的典型案例。山东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打破“受害者独自承受伤害”的困境,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到实处。通过发挥司法救助职能作用,针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需求提供精准帮助,努力让未成年群体感受到司法的关怀与温暖,彰显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的温度。

案例二:夏某某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情况】

夏某某与相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瘫痪,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相某承担主要责任,夏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临朐县人民法院确定相某赔偿夏某107万元。因相某缺乏赔偿能力,仅执行到位4万余元,大部分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临朐法院经审查发现,夏某某受伤后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目前在康复护理院由其妻全职护理,儿子高中在读,其家庭丧失了全部劳动力。夏某某处于全身瘫痪状态,言语不能,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家庭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用,生活陷入急迫困难。夏某某的情形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考虑到其实际困难情况,临朐法院、潍坊中院、省法院三级法院对其进行了联动救助。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对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身体残疾急需救治护理的当事人,三级法院进行联动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救助申请人因突发事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面临医疗救治和康复、子女教育且无收入来源等多重压力和困境。通过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救急救难”,解决了救助申请人的“燃眉之急”,体现了三级法院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

案例三:张某、小杰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情况】

张某与其子小杰(化名)在交通事故中被周某撞伤。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周某赔偿张某、小杰各项经济损失39万余元。因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滕州法院经调查发现,张某右上肢截肢,构成肢体三级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小杰颅脑多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小杰的父亲去世多年,母子二人相依为命,伤残后生活陷入急迫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根据其实际困难程度,滕州法院、省法院两级法院决定对其联动救助。同时,省法院联合省残联对其上门走访慰问并办理了救助金发放手续。枣庄中院联合枣庄市残联加强跟踪服务,开展后续针对性帮扶,通知张某报名参加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班,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及服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发挥上下级法院联动机制和社会帮扶衔接机制作用,救助困难残疾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将残疾人作为司法救助重点对象,针对残疾人的困难情况,及时、精准给予救助。在缓解残疾人急迫生活困难的同时,会同残联组织,通过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等措施,实现救助帮扶从“输血式”向“造血式”转变,帮助残疾人重拾生活信心,真正从困境中走出,回归社会生活。

 案例四:霍某某、小静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情况】

孙某驾驶轿车与李某相撞,致李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夏津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某向李某的母亲霍某某、女儿小静(化名)等人赔偿90余万元,因孙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大部分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夏津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小静的父亲因妻子发生事故受到刺激,自身病情恶化,于李某去世后二十天也去世。尚未成年的小静失去了父母,与年迈的外祖母霍某某共同生活,一家老弱病小的生活陷入极度困难。霍某某和小静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根据其实际困难程度,夏津法院决定对其进行救助并向德州中院、省法院申报三级法院联动救助。同时,依托社会大救助平台,将司法救助及家庭实际情况信息互通共享至民政部门和教育部门,两部门分别给予了小静孤儿补贴和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弱势群体,创新探索“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智能衔接机制,利用大数据技术平台与相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托衔接机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措施共举,延伸了救助服务,创造性实现从单一性救助到多元化救助转变,及时、妥善地解决了“一老一小”的生活难题,体现了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的司法担当。

案例五:小玉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情况】

小玉(化名)系未成年初中学生,被刘某伤害致重伤二级,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两处,另经诊断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呈焦虑抑郁状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小玉父亲因见义勇为救人牺牲,被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评为烈士。小玉与母亲和祖父母共同生活,三人身体均较差,无固定收入。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明确烈士子女小玉系其重点服务对象。小玉本人受到严重的犯罪侵害致身体伤残,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根据其实际困难程度,莱西法院、青岛中院、省法院三级法院对其进行联动救助。法院工作人员上门办理了司法救助金发放手续,并邀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体局、团委等部门共同参与,延伸后续帮扶举措。莱西中学每学期给予小玉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并派教师多次家访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莱西市教体局也对其给予了烈士遗属资助。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烈士子女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烈士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巨大牺牲,其未成年子女因受到犯罪侵害,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对烈士子女进行联合救助帮扶,既体现出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全面保护,也传递了崇尚英雄、关爱烈士家属的价值导向,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贡献了司法力量。

案例六:王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情况】

王某的丈夫张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张某甲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单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赔偿王某等人38万元。但李某出狱后下落不明,判决赔偿款项无法执行到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年龄较大身体情况不好,无固定收入,丈夫去世使其生活陷入困难。大儿子张某乙离异后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因腰椎间盘突出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小儿子张某丙系服役在新疆边防线的现役军人,无法照顾王某。王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根据其实际困难程度,单县法院、菏泽中院、省法院决定对其进行联动救助。近期经回访获知,王某家庭经救助已走出了生活的急迫困难,张某丙转业到消防部门工作,继续为当地社会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山东三级法院联动开展涉军司法救助、守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军人军属进行救助,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主动融入双拥工作大局的务实举措。家庭“顶梁柱”的去世,让原本身患疾病的救助申请人生活更加困难,让远在新疆服役的战士时刻牵挂家人。人民法院带着对人民子弟兵的真挚感情用心用情办理救助案件,有力解决了军人军属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子弟兵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情,安心练兵备战,保家卫国。

责任编辑:鹿青松

鹿青松

持续锻炼“四力”,抓到更多的“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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